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源: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消费者权益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 安全权
(2) 知情权
(3) 自主选择权
(4) 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获得教育权
(7)结社权
(8)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9)监督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